第十九條 主辦單位(部門)對負責的內部報刊負有以下責任:指導報刊編輯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審核報刊編輯部的辦刊宗旨、工作方針及宣傳報道計劃和刊發的稿件;加強采編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決定報刊的編輯人員;決定報刊的贈閱、發放范圍及數量,確保印刷品的質量;對報刊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和規章而發生的嚴重錯誤和重大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內部報刊須標明“內部參考資料”字樣;同時在封面目錄或報頭刊載版本記錄,包括主辦單位(部門)、出版日期、期號、主編姓名、內部報刊號等。
第二十一條 每種內部報刊只許有一種版本。不得使用一個內部報刊號出版多種版本。
第二十二條 內部報刊變更名稱或主辦單位(部門),應依據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重新報批。
第二十三條 內部報刊停刊,須由主辦單位(部門)到黨委宣傳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出版的內部報刊,出版后須及時向黨委宣傳部送交樣本以備審讀、存檔;每年12月下旬須到黨委宣傳部辦理年審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的,即注銷登記,不再批準出版。
第四章 橫幅管理
第二十五條 懸掛橫幅須填寫《青島大學校園橫幅懸掛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報黨委宣傳部審批,并按批準的橫幅數量、內容及懸掛時間、地點等執行。
第二十六條 校園主干道、公共建筑物周邊、廣場等區域,只能懸掛以下內容的橫幅:
(一)慶祝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其它重要節慶活動的橫幅。
(二)宣傳黨和國家重大活動、重要法律法規的橫幅。
(三)宣傳全校性重大活動、部署學校重要工作的橫幅。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校園內懸掛以下性質的橫幅:
(一)包含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等內容的橫幅。
(二)校內經營單位的商業性宣傳橫幅。
(三)辦學單位(部門)的招生宣傳橫幅。
(四)以經營單位名義懸掛的祝賀性廣告宣傳橫幅。
(五)其它未經黨委宣傳部審批的橫幅。
第二十八條 未經黨委宣傳部批準,嚴禁在百卉廣場、海月廣場、學校辦公樓周邊懸掛橫幅。
第二十九條 校外單位不得在校內懸掛橫幅。如其與校內部門(單位)合作舉辦活動需懸掛橫幅,須由與其合作的部門(單位)報黨委宣傳部批準。任何個人不得在校內懸掛橫幅。
第三十條 需在室內活動現場懸掛橫幅的,由活動組織部門(單位)比照第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要求自行管理。特殊情況,報黨委宣傳部審批。
第三十一條 橫幅內容應健康合法、用語準確、用字規范;懸掛方式應規范端正,不得阻礙交通、堵塞過道,不得影響和破壞環境;懸掛或拆除橫幅時不得對懸掛載體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