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懸掛部門(單位)應確保橫幅懸掛期間的完好性,及時撤除超過審批期限的橫幅;違反者,由審批部門和校園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并勒令整改。
第三十三條 在校園內升掛氣球、氣拱門,按橫幅管理要求執行。
第五章 宣傳欄/閱報欄管理
第三十四條 宣傳欄/閱報欄由黨委宣傳部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原則上學院和部門(單位)不得自行建設(西校區除外)。
第三十五條 可以在宣傳欄張貼宣傳的內容:
(一)介紹國際、國內重大事件的資料和圖片。
(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部委條例、規章。
(三)上級部門有關文件和學校重要文件。
(四)介紹學校事業發展等內容的資料和圖片。
(五)介紹學院、部門(單位)事業發展內容的資料和圖片。
(六)宣傳全校性重大活動、部署學校和學院重要工作的內容。
(七)高雅文學藝術作品。
(八)其它經黨委宣傳部同意宣傳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可以在閱報欄張掛宣傳的內容:
(一)學校職能部門統一訂閱的各類報紙。
(二)其它經黨委宣傳部同意宣傳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申請使用黨委宣傳部直管宣傳欄程序:
使用部門(單位)在使用前一周將宣傳內容、使用時間等報黨委宣傳部審批,并在使用期間確保宣傳欄的衛生和整潔。
第三十八條 黨委宣傳部統一管理全校閱報欄;統一調度學院、部門(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宣傳欄;督導學院和部門(單位)及時調整、更換宣傳內容。學院和部門(單位)使用自管宣傳欄,參照第三十五條內容執行。
第六章 報刊亭管理
第三十九條 黨委宣傳部主管校園報刊亭的規劃、設置和建設工作;負責校園報刊亭所經營報紙、雜志和音像制品的審查、監管工作;配合青島市文化稽查和出版管理部門對校內報刊和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十條 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中心校區報刊亭的日常經營管理;其它校區報刊亭的日常經營管理由校區管理辦公室(或所在學院的黨政辦公室)負責。收費由日常經營管理部門(單位)按學校相關財務管理政策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后勤管理處負責報刊亭的衛生管理和監督;按照學校相關管理制度收取電費和衛生管理費。會同經營管理部門(單位)查處違規經營事宜。
第四十二條 報刊亭經營承包人須遵守學校規章;須與后勤管理處(校愛衛會)簽訂衛生責任書,保持報刊亭及周邊衛生整潔。
第四十三條 報刊亭不得占道經營,不得使用音響;周邊不得張掛橫幅,頂部和門前不得堆放、吊掛影響校容觀瞻的物品;外立面不得張貼、噴涂小廣告;出現外觀褪色、雨水沖涮痕跡等須及時清洗整飾。